瑞典中国商会章程
By laws of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Sweden(KHIS)
(2026年 1 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
中文注册名:瑞典中国商会(以下简称本商会)
瑞典文注册名:Kinesiska Handelskammaren i Sverige(KHIS)
英文名称: The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weden
网站名称:www.khis.se
本商会是依法在瑞典注册的独立社团法人,依据瑞典有关法律成立的非营利组织(Ideell förening),本商会坚持自主办会,在瑞典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活动。
第二条 目标和宗旨
本商会以促进中瑞贸易与投资合作为主要目标,以服务会员企业为宗旨,不以赢利为目的,遵循“服务会员、合作共赢”的理念,发挥其在企业、政府和其它社会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通过与各方的积极沟通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,积极履行企业在当地的社会责任。
第三条 主要职责
1、本商会致力于向在瑞典开展或扩大业务的会员提供各种支持,建立务实有效的沟通协调和联动互助平台,整合中瑞各方优势资源,搭建中瑞经贸往来的桥梁,积极参与中瑞双边贸易与投资等促进活动,为会员企业在中瑞两国开展贸易与投资往来提供信息服务;
2、本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加强与当地政府机构、商协会组织的沟通与联系,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积极助力在瑞中资企业合规经营、防范外部风险、维护自身权益、加强海外合作、拓展国际市场、履行社会责任、树立良好形象与品牌、实现可持续发展、为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及互利合作做出贡献。本商会致力成为代表在瑞中资企业的有主流影响力的、专业化、规范化的非营利机构。
3、通过组织主题论坛、研讨会、洽谈会、情况介绍会等活动,本商会建立综合服务机制,提供专业咨询,推进合规建设和组织业务培训,整合各方信息和优质资源,及时关注并传播有关瑞典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,针对会员实际需求,提供相关的产业、法律、品牌、劳务人力、财税、金融、管理、知识产权、公共关系、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。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,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利益,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实践。助力在瑞中国企业依法合规经营,维护在瑞中资企业合法权益,增强会员企业对瑞典、中国经济发展与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了解,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企业家队伍素质,促进会员事业的发展。
4、本商会独立运作,使用自己的品牌、标识和介绍材料,包括:名称、会标、宣传语、简介以及其他对内、对外宣传的内容和方法,在会员中开展健康、有益的联谊和交流活动,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、团结和友谊。
第四条 注册所在地
瑞典斯德哥尔摩
Arenavägen 41, 16tr , 121 77 Johanneshov, Stockholm, Sweden
第二章 会员
第五条 会员组成和资格
1、理事会员,即在瑞典商业注册且在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中资企业或机构。
2、普通会员,即在瑞典商业注册且在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中资企业或机构,以及非瑞典注册但业务覆盖瑞典市场的中国企业等。
3、任何与中瑞之间意图或已经建立商业合作关系的中瑞企业或组织,均可申请成为本商会合作会员。
每位普通会员对有关普通会员投票事项均享有一票投票权。其他类型的会员一律不享有投票权。
第六条 入会的基本条件
1、资质良好、依法诚信经营,无不良记录;
2、拥护和执行本章程;
3、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七条 入会程序及批准
会员入会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提出申请,由本商会理事会讨论并全体通过后,由理事会予以发布。本商会保留不予批准的权利。
会员单位确定 1-2 名本单位负责人(国内派出),作为联系人向商会备案,代表本单位参加商会活动,行使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义务。
第八条 会员权利
1、在本商会内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;
2、有优先、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
3、有对本商会举办的活动表达意见的权利;
4、本商会会员可在本企业资料中体现“瑞典中国商会会员”字样,但未经授权,任何企业不得擅自以商会名义对外组织活动;
5、关于会员注册信息的处理,商会将严格遵守GDPR(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) 及瑞典相关法律法规,坚持以最高标准保护会员数据隐私与安全。
第九条 会员义务
1、遵守和执行本商会的章程和决议;维护本商会的公共形象和对外关系;
2、协助执行本商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宜;
3、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4、按时缴纳会费,逾期 3 个月未缴纳会费的,自动取消会员资格,资格取消起两年内,不受理重新加入申请。
第三章 组织结构
第十条 会员大会
1、会员大会听取审议本商会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;
2、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
3、修改章程、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
1、理事会是本商会的常设权力机构,理事单位最少由 3 个会员单位组成;
2、首届理事会单位由本商会筹备小组推荐产生;
3、商会重大事项由理事会行使职权;
4、理事单位候选人由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予以增补。
5、理事会会议由商会会长召集,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会议;
6、理事会跟踪和调整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。
第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
1、本商会设会长单位 1 席、副会长单位 2 席,原则上3 年一届,特殊情况可以延期;
2、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,自理事单位中产生;
3、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(1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(2)制定年度商会工作计划;(3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(4)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、副会长按会长授权,协助行使商会管理职责;
5、本商会可设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,指导本商会工作,经理事会提名和商定后,由会长签发聘任书。
第十三条 秘书处
本商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商会的常设行政和执行机构,秘书长由副会长兼任。商会秘书处作为本商会工作团队直接受会长领导,按照会长授权和工作安排,协助会长负责本商会日常事务、对外联络、会务和宣传等工作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
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
1、会员每年所交纳的会费,会费标准如下:
理事会员:20,000 SEK/年
普通会员:5,000 SEK/年
合作会员:3,000 SEK/年
每年十二月份会员缴纳次年会费,会费调整标准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2、组织、企业及个人的赞助或捐助;
3、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服务的收入;
4、瑞典中国商会的全部资金及固定资产属本会全体会员所有,任何成员不得侵占、挪用和私分,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五条 经费(资金)支出
1、经费用于本商会预算批准的活动项目,由商会执行秘书长经手;
2、本商会的开支由司库提交由会长和副会长(兼秘书长)审核批准;单笔支出在1万克朗以下的由副会长(兼秘书长)审批,超过1万克朗的需会长或理事会集体审批。
3、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;
4、本商会的资金存放在理事会认可的银行机构;
第十六条 财务审核
1、每年会员大会上,报告和审议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;
2、商会换届之前,理事会应进行财务审核。
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组织注销
第十七条
本商会的章程修改和组织注销,须由理事会全体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,注销
后的财产优先捐赠给“与本会宗旨相近的非营利机构”。
第十八条
本章程自瑞典中国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九条
本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。
